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之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过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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