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是否该为前员工李洪元被拘事件担责?律界分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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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在接受《极昼》专访时表示,他向警方提供的最直接依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录音内容是他和华为人力资源部分相关负责人洽谈补偿金额的进程,证明他并没有以“告发事务造假”来挟制获取补偿金额。“我的遭受自始至终便是一桩冤案”。他的妻子对澎湃新闻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到是否会起诉华为,希望对方道歉。

12月2日晚间,华为就李洪元事件作出回应,称“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华为是否该为李洪元被拘一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资深律师们之间有较大的分歧。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我认为李先生可以向华为公司以及相关的负责人追究其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华为工作人员在明知其不构成敲诈勒索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虚假报案材料,这种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是指,华为公司及工作人员诬告李先生给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可以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但是,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持不同意见,他对新浪法问表示,“华为向公安举报导致员工被无辜关押251天。华为的行为无疑在道德上令人鄙视和愤慨。但是,华为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员工被关押,虽然起因在华为,但是关与不关,是公安机关根据证据做出的判断和决定。最后的责任,当然由做出决定的机关承担。华为只要没有伪造证据、华为工作人员没有提供虚假证言,那么华为就不构成诬告陷害。华为的民事责任,更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认为,“首先,关于诬告陷害,必须是故意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故意,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积极的意图,客观上有虚假告发、捏造事实的行为。这种主观上的故意,不同于报案人对法律和事实的错误认识。

比如说‘我不懂法律,我觉得自己被敲诈了,我就是报个警试试’,这种就不算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报案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最关键的证据,就看其报案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笔录是否有故意的造假。本案是审查起诉阶段,由检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李先生的律师,已经拿到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这些材料中如果有报案人涉嫌诬告陷害的证据,李先生可以委托律师组织材料和证据积极报案、举证。

而从民事角度而言,李先生如果想提起相关诉讼要求赔偿,难度颇大,首先,李先生被错误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已经由相关检察院承担;其次,对于他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预期收入的等等,都不能算作直接损失,只能算作间接损失,我国目前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贴士:因辞退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怎么办?

作为普通职员,如果因为辞退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游云庭律师指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合同原件,考勤记录,社保证据,工资单,其他津贴的记录都需要当事人留意收集。同时,除了相关录音、微信、邮件、出勤表等,其他为单位服务的证据,比如代理单位签署的合同,单位给的授权委托书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他提醒,在劳务纠纷中,涉及辞退和裁员问题,最容易出现的纠纷是违背员工意志的违法解除,比如单位不支付离职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仲裁维权,或是到劳动执法大队投诉。

关于“N+1”和“2N”,员工可以依据哪些情况提出适当赔偿?游云庭律师指出,主要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如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换岗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等,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通常的不满足法定条件的解除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2n补偿金,或者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关赔偿谈判结果应该形成离职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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