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报道,一员工在与公司仲裁过程中就加班费一事展开了辩论。员工称,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11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该员工还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A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30张。
该公司认为,公司给该员工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光盘显示,员工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此外每周五晚11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员工的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此外,连续13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达30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
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最后,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加班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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